網站及服務使用條款

生效日期 2026-03-05

歡迎使用 Simpany 所提供之網站、數位工具與各項服務。使用本服務前,請您仔細閱讀下列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定義)本條款所稱「本單位」,係指 Simpany 服務團隊,包括心朋有限公司、心朋科技有限公司、心朋聯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相關之會計師與記帳人員及其事務所。

第 2 條(目的)本條款旨在規範使用者於本單位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其他數位工具(以下合稱「本單位平台」)及設立記帳服務之使用行為、權利義務、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告知事項及相關責任歸屬,保障雙方權益並維持系統安全與穩定。

第 3 條(適用範圍)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透過本單位平台申請、註冊、登入、上傳資料、使用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本單位平台之全部行為。使用者於使用本單位平台前,應詳閱並同意本條款;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單位平台即視為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第二章 服務使用規範

第 4 條(帳號與安全管理)

  1. 使用者應依本單位平台規定完成註冊程序,並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相關驗證資料;若使用者授權員工或第三人帳號使用權限,使用者需對其操作行為負完全之連帶責任,因授權帳號而衍生資料外洩等安全問題,除可歸責於本單位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2. 使用者帳號所為之所有操作(包括但不限於上傳憑證、確認申報、授權操作等),均視為該帳號持有人之真實意思表示,使用者應對該等操作負全部責任。
  3. 若發現帳號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或有安全疑慮,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本單位;本單位於接獲通知後得採取必要之暫停或限制措施以保護系統與其他使用者權益。

第 5 條(資料正確性責任)

  1. 使用者應確保於本單位平台輸入或上傳之所有資料(含但不限於統一編號、公司名稱、金額、日期、交易憑證等)之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與合法性。
  2. 因使用者提供或輸入之資料錯誤、遺漏、延遲提供或給予不正當資料,致使後續報表、申報或其他作業發生錯誤或損失者,相關責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本單位僅依使用者提供之資料進行處理,除可歸責於本單位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於使用本單位平台時,應遵守下列禁止事項:

  • 使用爬蟲、機器人、腳本或其他自動化工具大量存取或擷取本單位平台資料;
  • 逆向工程、反編譯、破解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取得本單位平台之原始程式碼或系統架構;
  • 故意植入惡意程式、病毒、木馬或其他可能破壞系統安全之行為;
  • 以不法或詐欺方式使用本單位平台或提交虛偽資料;
  • 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行為。 若使用者違反前述規定,除本單位得立即停止或終止其使用權外,使用者應負擔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第 7 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單位平台之網站內容、設計、UI/UX、程式碼、系統架構、圖表格式、商標、標誌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為本單位或其授權人所有,未經本單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重製、改作、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
  2. 使用者上傳至本單位平台之原始數據、憑證及文件,其所有權歸使用者所有;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單位在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為系統處理、備份、申報或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目的使用該等資料(本條款另有個資告知及授權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服務可用性與免責)

  1. 本單位將盡合理努力維持本單位平台之可用性與穩定性,並定期進行維護與更新。
  2. 本單位不保證本單位平台服務在任何時間均無中斷、錯誤或瑕疵;對於因網路、第三方服務、政府系統或其他非本單位可控制之因素所致之服務中斷、延遲或錯誤,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3. 本單位會定期備份系統資料,但建議使用者自行保留原始憑證與資料;因資料遺失或毀損所生之損害,除本單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使用者為使用本單位服務而提供之第三方平台帳號、密碼或其他驗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系統及其他外部服務),使用者仍應自負妥善保管責任並定期更新。本單位僅於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該等資訊,對於使用者未妥善保管或未及時更新所致之任何損害,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若有第三方因使用者使用本單位平台服務而衍生提出主張或損害賠償,使用者有責任積極協調處理,本單位不介入且不負賠償責任。若因此導致本單位蒙受損害,使用者同意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三章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第 9 條(蒐集者身分)

  • 蒐集者:Simpany(或稱「本單位」)。
  • 聯絡方式:客服信箱 service@simpany.co。

第 10 條(蒐集目的) 本單位依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 辦理公司設立、記帳報稅、電子發票加值中心及相關會計、稅務服務;
  • 辦理身分驗證、帳號管理、系統登入與安全維護;
  • 與使用者聯繫、提供客服、通知服務變更或法定義務之履行;
  • 法令規定之保存、申報或主管機關查詢之配合。

第 11 條(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蒐集之資料類別視服務項目而定,可能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及股東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發票資料、交易憑證影本、工商登記資料、工商憑證(如工商憑證序號)及其他為提供服務所必要之資料。

第 12 條(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利用期間:於服務存續期間及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內(如商業會計法規定憑證保存 5 年、帳簿保存 10 年,或依最新法令規定)。
  2. 利用地區:主要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若為系統營運所需或辦理跨境服務或配合主管機關調查,得於境外處理,並依相關法令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 利用對象:本單位內部相關人員、委外服務廠商(如雲端主機、備份、系統維運、第三方支付或電子發票平台之合作廠商)、主管機關及法律規定之第三方。
  4. 利用方式: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蒐集、處理、利用,並於必要時進行資料傳輸、備份、申報或查詢。

第 13 條(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得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行使方式如下:

  1.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本單位平台之聯絡表單向本單位提出申請;
  2. 本單位於接獲申請後,將於法定期間內(通常為 30 日內)回覆並辦理;如需延長,將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若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本單位無法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無法完成申報、無法開立電子發票等),本單位將於蒐集時明確告知該等影響。

第 14 條(資料安全與保存)本單位將採取合理之技術與管理措施(含加密、存取控管、備份、員工教育等)以保護個人資料安全,並依法令規定保存期間後,依程序刪除或匿名化處理。

第 15 條(對外連結)如使用本單位平台提供連結至第三方網站,其內容與安全性由各第三方自行負責;使用者應自行判斷與承擔相關風險,本單位對外部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第 16 條(Cookies 與追蹤技術)本單位平台為改善使用體驗與分析流量,可能使用 Cookies 或其他追蹤技術;使用者可於瀏覽器設定中限制或停用相關技術,但可能因此無法正常使用部分功能。


第四章 服務授權與電子文件效力

第 17 條(印章、憑證與數位帳號授權)

  1. 代刻印章:使用者理解並同意為提供公司設立、記帳報稅或其他依法需使用印章之服務,本單位得依使用者指示協助製作或代辦刻製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發票章、收據章。
  2. 印章之授權與使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單位得於提供相關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代表使用者以使用者名義使用印章、簽署、提交或遞送文件,包括向政府機關、銀行、會計師、合作廠商或其他第三人進行申請、備查、報送或簽辦文件。
  3. 工商憑證之授權與使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單位得使用使用者之工商憑證,於提供相關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進行系統授權、子帳號建立、數位簽章與申辦作業。
  4. 系統授權與子帳號之建立與使用:於提供本單位服務必要之範圍內,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單位適當第三方平台之系統權限或於第三方平台開立子帳號供本單位使用,以提供相關服務。
  5. 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第 1 項至第 4 項依授權完成之用印、蓋章、使用工商憑證簽驗章、操作授權帳號或提交文件之行為,均視為使用者本人之真實意思表示。 使用者應確保提供之印章、工商憑證及相關資料(含密碼)真實且符合法令,並不得要求本單位進行任何違法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行為。若使用者提供之資料不實、用途不當、未善盡憑證保管責任或超出授權範圍,致生爭議或損害者,相關責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6. 授權撤回:使用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撤回第 1 項至第 4 項之授權;惟撤回前本單位已依授權完成之用印、憑證操作、授權帳號作業或文件簽署,仍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後續撤回而受影響。本單位亦得因安全或法令原因,拒絕進行特定用印或憑證操作行為。

第 18 條(電子文件與簽署效力)

  1. 使用者同意,本單位平台產生、上傳、傳送或保存之電子文件(包括 PDF、電子表單、電子合約、線上授權紀錄等),如形式與內容可完整呈現並供後續查驗者,均具有與紙本文件相同之效力,不因其以電子方式製作或儲存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2. 使用者並同意,以本單位平台所提供之電子簽署方式(包括帳號登入、密碼、一次性驗證碼、多因子驗證、點擊確認、電子憑證、政府機關核可之數位簽章等),作為表達意思、身份認證及文件簽署之有效方式;前述於本單位平台完成之所有操作與簽署,均視為使用者本人之有效簽署或同意。
  3. 若法令或主管機關對特定文件明文要求使用紙本、實體印章或親自簽名者,則從其規定,本單位並得要求使用者以指定方式補正或重新簽署。
  4.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個人登入資料及驗證工具;因使用者疏失(例如密碼外洩、授權第三人操作等)致電子簽署遭誤用或不當使用者,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本單位將採取合理之技術及管理措施維護電子文件與簽署紀錄之安全,但不保證避免所有可能之風險。


第五章 記帳服務條款(如使用記帳服務時適用)

第 19 條(委任對象與範圍)

  1. 使用者同意委任本單位辦理公司稅務申報、帳務處理及相關諮詢服務(以下簡稱「記帳服務」)。
  2. 記帳服務之具體內容、收費標準及服務項目,悉依使用者申請服務時選定之方案、報價單或本單位平台最新公告為準。若有超出原定服務範圍之事項,費用另議。

第 20 條(委任期間與續約)

  1. 委任期間自使用者開始使用記帳服務之日起算,為期一年。
  2. 委任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若雙方無任一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表示不再續約,本委任關係將自動延長一年,爾後亦同。

第 21 條(雙方義務與配合事項)

  1. 資料提供義務:使用者應於每期營業稅、營所稅之法定申報截止日 10 日前,提供該期報稅所需憑證及資料,並接受有關事項之徵詢。使用者應對所提供憑證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2. 善良管理人責任:本單位僅依使用者提供之憑證、指示及相關法規進行帳務處理與申報,並不負責驗證使用者資金流向。本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辦理委任事項,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應即告知使用者。

第 22 條(費用與收費標準)

  1. 計費與付款方式:記帳服務費以月費計算,公司年收 14 個月、行號年收 13 個月。使用者應於本單位指定之收款期限前,以現金、轉帳或電匯至本單位指定帳戶支付服務費。
  2. 申報方式:分為「書審申報」與「核實申報」兩種,本單位得依使用者營業狀況、風險高低,與使用者討論採用的申報方式:
    • 書審申報
      • 每月 2,200 元,年繳優惠為每月 2,000 元。
      • 以使用者所提供之憑證為基礎,協助使用者完成稅務之申報。
      • 不進行使用者資金流向之驗證與比對。
      • 適合沒有投資人、經營權與所有權合一之公司。
    • 核實申報
      • 每月 3,500 元,年繳優惠為每月 3,000 元。
      • 查帳申報:以使用者所提供之憑證為基礎,驗證資金流向,協助使用者完成稅務之申報。適合有外部投資人、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
      • 核實申報:作帳與申報方式與查帳申報相同,但不比對金流。
    • 費率調整:記帳服務費用得隨使用者營業額成長依據約定收費標準調整之。調整收費標準時,將於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於本單位平台公告等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如不同意調整,得於生效日前終止服務,未終止者視為同意。

第 23 條(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1. 若使用者選用記帳服務,即視為同意授權本單位協助下載、查詢、彙整電子發票進項與銷項資料以供報稅使用。
  2. 本單位將盡力確保資料完整性,惟不保證協助下載之電子發票資料全無遺漏或錯誤,使用者仍負有最終確認義務。

第 24 條(損害賠償責任)

  1. 若因可歸因於使用者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延誤提供憑證、憑證不齊全或有誤),致使用者受相關機關處罰,責任由使用者自負。
  2. 若因可歸因於本單位之故意或過失(如計算錯誤、漏報),致使用者受相關機關處以罰金或罰鍰,本單位願負賠償責任;惟賠償金額上限,以本單位該年度向使用者實際收取之記帳服務費用總額為限。

第 25 條(保密義務)

  1. 當事人同意一方(下稱「接收方」)對於他方(下稱「揭露方」)提供之機密資訊應負保密之義務。本契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於雙方當事人簽署本契約時,以及其後或以前任何時間因本契約合作關係所揭露或提供之未為公眾所知悉且具有財產價值之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技術、專業知識、業務資訊、客戶資料等。
  2. 接收方同意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機密資訊,僅得於履行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向受僱人或必要關係人進行揭露,並應確保該受僱人負擔相同程度之保密義務。
  3. 本契約所稱之保密義務不包括以下情形:
    • 在接收方或其受僱人、必要關係人未違約情形下,已成為公開資訊者。
    • 揭露方對接收方未揭露前,接收方以合法方式已知曉之資訊。
    • 係依法院或政府機關之要求而揭露者。
    • 雙方當事人得在不違反本契約之情形下,另行簽署保密契約,並共同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26 條(終止委任與資料返還)

  1. 任一方欲終止記帳服務,應於終止日前 10 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他方。
  2. 使用者若延遲給付酬金達壹期、未依限提供憑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經本單位評估不適合服務,本單位得通知終止委任。
  3. 服務終止後,使用者應於 30 日或雙方約定期限內領回各項憑證、帳冊與報表。若本單位無法聯繫使用者或使用者拒絕領回,本單位僅負 2 個月之保管責任,期滿後本單位不負保管與法律責任。
  4. 服務終止時,使用者仍應結清截至終止日止之應付費用及代墊款項。


第六章 電子發票服務條款(如使用電子發票服務時適用)

第 27 條(服務範圍與定義)使用者同意委任本單位協助使用者將電子發票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並提供發票開立、作廢、折讓及字軌管理等功能。

第 28 條(發票上傳時效與責任歸屬)依據法規,B2C 發票應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上傳至大平台;B2B 發票應於 7 天內上傳。針對上傳延遲或失敗之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

  • 「政府端或網路環境」導致之異常:若發生以下狀況,致使發票無法順利上傳或延遲,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但負有協助排查與公告之義務:
  • 大平台異常:因財政部大平台系統維護、當機、塞車或介面更新導致傳輸失敗。
  • 網路中斷: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海底電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連線中斷。
  • 處理方式:本單位將於系統恢復後,自動啟動「重傳機制」,使用者無需手動操作,但使用者應留意系統通知。
  • 「使用者端」導致之異常:若因使用者之操作或設備問題導致上傳失敗,責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本單位得收取額外之技術處理費協助排除,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 憑證問題:使用者之工商憑證或軟體憑證過期、被撤銷,導致無法簽章或上傳。
  • 資料錯誤:使用者輸入之統一編號錯誤、金額邏輯錯誤、字軌號碼用罄或字軌設定錯誤。
  • 同時使用多家加值中心:使用者重複匯入同一字軌於多家加值中心、其他加值中心上傳字軌覆蓋本單位上傳資料。
  • 「本單位端」導致之異常:若因本單位自身伺服器故障、程式錯誤(Bug)導致發票資料遺失或未上傳,本單位之責任限制如下:
  • 補救措施:本單位應立即修復系統,並協助使用者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非惡意漏報」之證明與說明,以協助使用者減輕或免除潛在之行政裁罰。
  • 賠償上限:若因此導致使用者遭受實質金錢損害(如確定無法免除之罰鍰),本單位對該次事件之賠償責任上限,以使用者當年度支付予本單位之電子發票系統服務費總額為限。本單位不對使用者之營業損失、商譽損失負責。

第 29 條(字軌與憑證管理義務)使用者需自行向國稅局申請電子發票字軌,並將配號結果正確設定於本系統中。若因使用者未及時申請新年度、新期別字軌導致無法開立發票,本單位不負責任,另維持憑證有效性也屬使用者之責任。

第 30 條(資料保存與備份)本服務將依法律規定保存發票紀錄至指定年限。關於資料備份之責任與風險承擔,適用本條款第 8 條第 3 項之規定,使用者應定期自行下載備份電子發票檔案,服務終止後本單位有權於一定寬限期後刪除所有資料。

第 31 條(系統維護通知)本單位保留定期維護系統之權利。除緊急性修補外,本單位將於 24 小時前於本單位平台公告或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通知。於預告之維護期間內導致之服務暫停,不計入服務異常。


第七章 其他條款

第 32 條(通知送達與聯絡資訊)

  • 通知方式:本單位對使用者之通知,得採網頁公告、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如 LINE)推播等方式為之;如需透過實體信函通知(如法律文件送達),將以掛號信寄送至使用者留存之聯絡地址。
  • 送達效力:除使用者於非營業日收到通知之情形外,通知將被視為於次一營業日完成送達。若因使用者更改聯絡方式而未通知本單位,致通知無法送達者,視為該通知於寄送時已發生送達效力。
  • 本單位聯絡資訊:使用者如有任何通知或法律文件需送達予本單位,請依下列資訊辦理:
    • 電子信箱:service@simpany.co
    • 聯絡地址:106094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 352 號 2 樓
    • 如有變更,以本單位官網公告為準
  • 條款變更通知:本單位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修訂本條款;修訂後之條款將於本單位平台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通知使用者,公告或通知後繼續使用本單位平台者,視為同意修訂內容。

第 33 條(權利非放棄)即使本單位未要求使用者依本條款之規定履行責任或義務,或未行使本條款項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構成對該等權利之放棄,且不對日後本單位所擁有之履行請求權造成任何影響。本單位對使用者違反本條款行為之棄權,應以書面為之,且該棄權不構成對後續相同或其他違約行為之棄權。

第 34 條(準據法與管轄)本條款之解釋、適用及爭議,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若法律另有強制管轄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同意條款)使用者於註冊、登入或使用本單位平台任何服務時,即視為同意本條款;使用者不同意本條款者,請勿使用本單位平台或相關數位工具。